
鉴定人员的回避通常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。根据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第二十条的规定,如果鉴定人员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,可能影响其独立、客观、公正地进行鉴定,那么应当回避。鉴定人员如果自行提出回避,应由其所属机构决定;如果当事人要求回避,应向该鉴定人员所属的机构提出申请,由机构决定是否回避。
此外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在公安机关、人民法院、检察院中,鉴定人员的回避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、检察长、法院院长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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